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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4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4條

第4條

管理局須提供設施,令任何電子地址的登記使用者能夠免費核實該電子地址是否列於拒收訊息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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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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