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電訊服務提供者沒有遵從根據第34條(管理局可向電訊服務提供者發出指示)就它發出的任何指示,管理局可藉向該電訊服務提供者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電訊服務提供者向政府繳付該通知所指明的罰款。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凡任何電訊服務提供者沒有遵從根據第34條(管理局可向電訊服務提供者發出指示)就它發出的任何指示,管理局可藉向該電訊服務提供者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電訊服務提供者向政府繳付該通知所指明的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