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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相對於引致罰款的沒有遵從一事或一連串沒有遵從之事而言,罰款在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屬相稱及合理,否則管理局不得根據本條施加該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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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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