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人為遵從第(1)款所指的通知或第(3)款所指的命令而向管理局提供或交出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在如此提供或交出時須以該通知送達時的資料或文件為準,但該資料或文件可顧及在該通知送達時與該資料或文件如此提供或交出的時間之間就該資料或文件作出的、不論是否有該通知的送達亦會作出的任何處理。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任何人為遵從第(1)款所指的通知或第(3)款所指的命令而向管理局提供或交出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在如此提供或交出時須以該通知送達時的資料或文件為準,但該資料或文件可顧及在該通知送達時與該資料或文件如此提供或交出的時間之間就該資料或文件作出的、不論是否有該通知的送達亦會作出的任何處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