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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6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6條

第6條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凡任何人(前者 )根據本條提供或交出任何資料或文件,即使該資料或文件屬某項與另一人訂立並防止前者將資料或文件發放的保密協議的標的,前者亦無須就在違反該協議下將該資料或文件提供或交出(視屬何情況而定)一事而承擔任何民事法律責任或對任何申索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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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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