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 (a) 沒有遵從第(3)款所指的命令; (b) 沒有遵守第(5)款;或 (c) 明知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充作遵從第(1)款所指的通知或第(3)款所指的命令,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8條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 —— (a) 沒有遵從第(3)款所指的命令; (b) 沒有遵守第(5)款;或 (c) 明知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充作遵從第(1)款所指的通知或第(3)款所指的命令,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