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管理局除非信納下述任何事宜,否則不得披露任何根據第36條(管理局可取得攸關調查的資料或文件)向該局提供或交出的資料或文件 —— (a) 有需要為進行該條第(3)款所指的法律程序的目的而披露該資料或文件; (b) 有需要為下述任何目的而披露該資料或文件 —— (i) 防止或偵測罪行; (ii) 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或 (iii) 履行適用於香港的、關乎非應邀電子訊息的國際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 (c) 因其他情由,披露該資料或文件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管理局除非信納下述任何事宜,否則不得披露任何根據第36條(管理局可取得攸關調查的資料或文件)向該局提供或交出的資料或文件 —— (a) 有需要為進行該條第(3)款所指的法律程序的目的而披露該資料或文件; (b) 有需要為下述任何目的而披露該資料或文件 —— (i) 防止或偵測罪行; (ii) 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或 (iii) 履行適用於香港的、關乎非應邀電子訊息的國際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 (c) 因其他情由,披露該資料或文件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