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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第3條

被控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他已盡了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遵從有關執行通知,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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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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