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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裁判官根據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懷疑在任何處所或地方之內或之上,有或相當可能有任何屬或載有犯指明罪行的證據的電訊裝置或其他東西,或有或相當可能有任何相當可能屬或相當可能載有該等證據的電訊裝置或其他東西,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管理局或獲授權人員進入及搜查該處所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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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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