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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所適用的人為 —— (a) 管理局; (b) 任何獲授權人員;及 (c) 協助管理局或獲授權人員根據本條例執行任何職能(或其本意是根據本條例執行任何職能)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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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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