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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7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有證明令行政長官信納主席、任何副主席或任何備選委員喪失執行職能的能力、破產、疏於職守或有不當行為,行政長官可基於該理由而撤銷他的委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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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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