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有證明令行政長官信納主席、任何副主席或任何備選委員喪失執行職能的能力、破產、疏於職守或有不當行為,行政長官可基於該理由而撤銷他的委任。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7條
如有證明令行政長官信納主席、任何副主席或任何備選委員喪失執行職能的能力、破產、疏於職守或有不當行為,行政長官可基於該理由而撤銷他的委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