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獲根據第38條(管理局可發出執行通知)送達執行通知的人,可針對該執行通知或其任何部分,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獲根據第38條(管理局可發出執行通知)送達執行通知的人,可針對該執行通知或其任何部分,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