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主席在有關上訴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他不得擔任審裁官。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如主席在有關上訴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他不得擔任審裁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