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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主席及所有副主席均在某宗上訴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行政長官可挑選一名具所需法律資格的、在該宗上訴中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的備選委員,擔任審裁官。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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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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