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主席及所有副主席均在某宗上訴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行政長官可挑選一名具所需法律資格的、在該宗上訴中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的備選委員,擔任審裁官。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如主席及所有副主席均在某宗上訴中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行政長官可挑選一名具所需法律資格的、在該宗上訴中沒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的備選委員,擔任審裁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