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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7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審裁官或根據第(1)(b)款獲挑選的備選委員的任期在某宗上訴的聆訊期內屆滿,審裁官或該備選委員可繼續聆訊該宗上訴,直至就該宗上訴作出裁定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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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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