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如審裁官或根據第(1)(b)款獲挑選的備選委員的任期在某宗上訴的聆訊期內屆滿,審裁官或該備選委員可繼續聆訊該宗上訴,直至就該宗上訴作出裁定為止。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7條
如審裁官或根據第(1)(b)款獲挑選的備選委員的任期在某宗上訴的聆訊期內屆滿,審裁官或該備選委員可繼續聆訊該宗上訴,直至就該宗上訴作出裁定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