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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第3條

上訴委員會如認為合適時,可准許上訴的任何一方向上訴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述,以代替該方親自出席或透過大律師或律師或第(2)款所提述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合夥人出席上訴委員會的聆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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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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