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上訴委員會在聆訊某宗上訴後,須就該宗上訴作出裁定,維持、更改或撤銷有關執行通知,並可作出該委員會認為需要的相應命令。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上訴委員會在聆訊某宗上訴後,須就該宗上訴作出裁定,維持、更改或撤銷有關執行通知,並可作出該委員會認為需要的相應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