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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不抵觸第52條(不作披露的特權)及第55條(上訴委員會成員及證人的特權及豁免)的條文下,在上訴聆訊中,上訴委員會可 —— (a)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收取和考慮任何材料,不論是口述證據、書面陳述、文件或其他形式的材料,亦不論該材料可否獲法院接納為證據; (b) 藉由審裁官簽署的書面通知,傳召任何人 —— (i) 向上訴委員會交出由他保管或控制的、攸關該宗上訴的任何文件;或 (ii) 出席上訴委員會的聆訊,並提供攸關該宗上訴的證據; (c) 監誓; (d) 規定須經宣誓作供; (e) 判令下述人士償付訟費及費用 —— (i) (如上訴委員會信納上訴人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處理其案件)上訴人;及 (ii) (如上訴委員會信納在有關案件的整體情況下,不判令上訴的任何其他一方償付訟費及費用屬不公正和不公平的)上訴的該其他一方; (f) 在信納規定上訴的任何一方繳付上訴委員會聆訊上訴的費用屬公正和公平的情況下,規定該方繳付該等費用; (g) 作出命令禁止任何人發布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上訴委員會所收取的任何材料; (h) 作出命令禁止發布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上訴委員會在閉門進行的聆訊(或聆訊中閉門進行的部分)中所收取的任何材料;及 (i) 作出命令暫緩執行執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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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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