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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4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4條

關乎上訴的罪行

第54條

(1) 就任何上訴而言,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或沒有 —— (a) 應上訴委員會的要求出席聆訊及作證; (b) 從實及完整地答覆上訴委員會向他提出的問題;或 (c) 交出上訴委員會要求他交出的任何文件, 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 —— (a) 在違反第51(1)(g)條(上訴委員會的權力)所指的命令的情況下;或 (b) 在違反第51(1)(h)條(上訴委員會的權力)所指的命令的情況下, 發布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任何材料,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3) 被控犯第(2)(b)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他既不知道亦無理由會知道上訴委員會已根據第51(1)(h)條(上訴委員會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發布或以其他方式披露有關的材料,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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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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