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主席、副主席及備選委員在根據本部執行他們的職能時,享有與原訟法庭法官在原訟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享有者相同的特權及豁免。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主席、副主席及備選委員在根據本部執行他們的職能時,享有與原訟法庭法官在原訟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享有者相同的特權及豁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