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上訴委員會席前作證的證人,有權享有與原訟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證人享有者相同的特權及豁免。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在上訴委員會席前作證的證人,有權享有與原訟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證人享有者相同的特權及豁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