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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上訴委員會席前作證的證人,有權享有與原訟法庭民事法律程序中證人享有者相同的特權及豁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非應邀電子訊息(執行通知)上訴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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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