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申索人 )如因本條例任何條文遭另一人違反而蒙受損失或損害,則有權針對該另一人提出法律程序。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任何人(申索人 )如因本條例任何條文遭另一人違反而蒙受損失或損害,則有權針對該另一人提出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