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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第(1)款所指的法律程序,須在區域法院提出,而所有若非因本款則本會在原訟法庭取得的補救,均可在該等法律程序中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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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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