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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4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不局限第(3)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區域法院如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公平、公正和合理的話,可 —— (a) 宣告答辯人已作出違反本條例的作為或從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b) 命令答辯人作出任何合理的作為或一連串的行為,以就申索人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糾正; (c) 命令答辯人就申索人因答辯人的作為或行為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申索人以損害賠償的方式支付補償;及 (d) 授予針對答辯人的強制令或任何其他適當的補救、命令或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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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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