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凡就第(1)款所指的損失或損害而申索的款額不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的附表第1段所提述的款額,則有關法律程序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而該條例適用於該申索,適用方式猶如該申索是該段所提述的就侵權行為而提出的金錢申索一樣。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6條
凡就第(1)款所指的損失或損害而申索的款額不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的附表第1段所提述的款額,則有關法律程序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而該條例適用於該申索,適用方式猶如該申索是該段所提述的就侵權行為而提出的金錢申索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