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時效條例》(第347章)在作出需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本條所指的申索,適用方式與該條例適用於基於侵權行為的訴訟一樣。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7條
《時效條例》(第347章)在作出需要的變通後適用於本條所指的申索,適用方式與該條例適用於基於侵權行為的訴訟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