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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8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8條

第8條

為免生疑問,本條並不影響、限制或減免根據任何其他成文法則或法律規則賦予或施加於任何人的任何權利、特權、義務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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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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