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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根據第9條(商業電子訊息必須包含取消接收選項)獲發送取消接收要求的人,不得為遵守該條或第10條(獲發送取消接收要求後不得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定以外的目的,使用因接獲該要求而取得的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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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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