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在其受僱工作期間(僱員)所作出的任何作為或從事的任何行為,須視為由他亦是其僱主所作出或從事的,不論該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作出該作為或從事該行為。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1條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在其受僱工作期間(僱員)所作出的任何作為或從事的任何行為,須視為由他亦是其僱主所作出或從事的,不論該僱主是否知悉或批准作出該作為或從事該行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