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作為另一人的代理人並獲該另一人授權(不論是明示或默示授權,亦不論是事前或事後授權)的人所作出的任何作為或從事的任何行為,須視為由該人亦是該另一人所作出或從事的。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作為另一人的代理人並獲該另一人授權(不論是明示或默示授權,亦不論是事前或事後授權)的人所作出的任何作為或從事的任何行為,須視為由該人亦是該另一人所作出或從事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