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針對任何人就其僱員或代理人被指稱作出的作為或從事的行為(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該人如證明他已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僱員或代理人作出該作為或從事該行為或在其受僱工作期間或獲授權行事期間作出該類作為或從事該類行為(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3條
在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針對任何人就其僱員或代理人被指稱作出的作為或從事的行為(視屬何情況而定)而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該人如證明他已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以防止該僱員或代理人作出該作為或從事該行為或在其受僱工作期間或獲授權行事期間作出該類作為或從事該類行為(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