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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在某僱員作出任何作為或從事任何行為時,他是處於可作出或影響關乎該作為或行為的決定的崗位的,則第(4)款不適用於該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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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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