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1條
(1) 在本附表中 —— 電視節目服務 (television programme service) 指 —— (a) 《廣播條例》(第562章)第2(1)條界定的電視節目服務;或 (b) 類似性質的服務; 聲音廣播服務 (sound broadcasting service) 指 —— (a) 包括《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3A(1)條界定的廣播在內的服務;或 (b) 類似性質的服務。 (2) 為免生疑問,如任何事宜按照列表2獲豁免而不在本條例第2部(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的適用範圍內,該項豁免不得解釋為默示本條例其他條文適用於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