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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免生疑問,如任何事宜按照列表2獲豁免而不在本條例第2部(關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的適用範圍內,該項豁免不得解釋為默示本條例其他條文適用於該事宜。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豁免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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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