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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 第1條

能源效益(產品標籤)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附表中,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空調機 (room air conditioner)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 —— (a) 屬符合以下說明的一台或多於一台(設計為一併使用的)有外殼的組件 —— (i) 該組件或該等組件主要設計用作向圍封空間、房間或地區(空調空間)輸送不受阻礙地流動的經過調節的空氣;及 (ii) 該組件或該等組件有為製冷或供暖而設的主要製冷來源;及 (b) 屬獨立式或分體式,並 —— (i) 使用市電作唯一電源; (ii) 使用蒸氣壓縮循環方式操作; (iii) 屬非管道式; (iv) 屬氣冷式或氣暖式(或兩者); (v) 屬淨製冷型或逆轉循環型;及 (vi) 額定製冷量不超過7.5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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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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