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第3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第3條

釋義

第3條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合資格的人 (competent person)就本規例規定須由該人執行的職責而言,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 —— (a) 由擁有人指定,以確保該職責獲得執行;及 (b) 因其所受的實質訓練及實際經驗而有足夠能力執行該職責; 合資格檢驗員 (competent examiner)就本規例規定須進行的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而言,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 —— (a) 由本規例規定須確保該等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得以進行的擁有人所指定; (b) 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註冊的註冊專業工程師,並屬於處長所指明的有關界別;及 (c) 憑藉他以前的經驗而有足夠能力進行該等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 吊索式棚架 (slung scaffold)指以起重裝置、纜索或鏈條或堅硬構件懸吊,且並無設置起重機械或同類裝置以作升降之用的棚架; 吊船 (suspended working platform)指以起重裝置自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懸吊的棚架(並非吊索式棚架者)或工作平台,並可由起重機械予以升起或降下(但不包括工作吊板或同類裝置),並包括與該等棚架或工作平台的操作及安全有關所需的所有起重機械、起重裝置、衡重物、壓重物、外伸支架、其他支持物及整套機電器具; 安全操作負荷 (safe working load)就吊船而言,指由合資格檢驗員發出的現行有效的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證明書上所指明的操作該吊船的安全操作負荷; 爬升器 (climber)指有懸吊纜索穿過的起重機械,而該纜索是藉摩擦力將其緊握而受控制或藉該纜索圍繞該機械內的鼓轉動而受控制,且該纜索的下端並非錨定於爬升器上的; 建築地盤 (construction site)指正進行建築工程的地方,以及緊接任何該等地方而用以貯存用於或擬用於建築工程的物料或工業裝置的附近範圍; 修理 (repair)包括更新、更改或加配; 起重裝置 (lifting gear)包括鏈式吊索、鋼絲纜吊索或同類裝置以及環圈、鏈環、吊鈎、鈎環、轉環或有眼螺栓; 起重機械 (lifting appliance)包括用以升起或降下吊船或作懸吊吊船之用的絞車、爬升器、鏈條滑車、吊重滑車、滑輪組或吊重輪; 維修 (maintain)指保持安全操作狀態及維修良好; 擁有人 (owner)就任何吊船而言,包括其承租人或租用人,以及該吊船的任何監工、管工、代理人或主管或控制或管理該吊船的人,以及控制涉及使用吊船的任何建築工程的進行方式的承建商;如屬建築地盤,則包括負責該建築地盤的承建商。 (2) 就本規例而言,承建商如在任何建築地盤進行建築工程,即為負責該地盤的承建商,凡在任何地盤進行建築工程的承建商多於一名,則在該建築地盤進行建築工程的總承建商即為負責該地盤的承建商。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