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吊船的擁有人須備存其所接獲的根據本規例進行的任何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的證明書或報告,自每份證明書或報告的接獲日期起計備存為期3年。
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 第1條
吊船的擁有人須備存其所接獲的根據本規例進行的任何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的證明書或報告,自每份證明書或報告的接獲日期起計備存為期3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