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處長可以書面要求任何安全查核員或前任安全查核員向其提交由他擬備的安全查核報告的文本。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2條
處長可以書面要求任何安全查核員或前任安全查核員向其提交由他擬備的安全查核報告的文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