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3條另有規定外,有關人士須 —— (a) 為《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Z)所指的註冊安全主任; (b) 具有不少於3年全職擔任管理職位的經驗(該等經驗須於緊接根據本規例第5條提出有關申請前的5年內取得),而該職位是負責某工業經營的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 (c) (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在根據本規例第5條提出有關申請時,擔任(b)段提述的管理職位或同類職位; (d) (i) 已圓滿地完成註冊計劃營辦人主辦的計劃;或 (ii) 在本附表生效*前已圓滿地完成處長為施行本附表而承認的計劃;及 (e) 明白香港法例中關乎工業安全及健康事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