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藉以找出危險情況並定期或在適當時間對任何上述危險情況作出補救的視察計劃。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第5條
藉以找出危險情況並定期或在適當時間對任何上述危險情況作出補救的視察計劃。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