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確保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是由有足夠能力的人進行的責任
第3條
(1) 東主須確保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只由 —— (a) 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進行;或 (b) 正在接受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訓練的人,在一位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的監督下進行。 (2) 就本條而言,訓練 (training)指根據訓練課程提供的訓練或由東主提供的其他種類的訓練。
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3條
東主確保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是由有足夠能力的人進行的責任
(1) 東主須確保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只由 —— (a) 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進行;或 (b) 正在接受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訓練的人,在一位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的監督下進行。 (2) 就本條而言,訓練 (training)指根據訓練課程提供的訓練或由東主提供的其他種類的訓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