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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Cap. 59AI)

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Cap. 59AI)

Cap. 59AI・共 23 條

資料截至 2026年7月4日・閱讀官方原文 ↗

釋義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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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吹管 (blowpip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燃燒裝置︰分別輸入的燃氣及氧化氣體在該裝置內按適當比例混合,以產生所需的火焰供焊接或切割工作之用; 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 (gas welding and flame cutting)指在工業經營內以燃氣及氧化氣體於吹管內混合而產生的火焰進行的焊接或切割工作; 訓練課程 (training course)指符合以下條件的訓練課程 —— (a) 獲處長認可; (b) 為教授在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時須遵守的必要安全措施而舉辦的;及 (c) 目的是確保受訓人士有足夠訓練並有足夠能力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 證書 (certificate)指由訓練課程的主辦者發給某人的證書,證明該人曾憑藉參加目的在於提供訓練和使人有足夠能力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訓練課程,而經過訓練並有足夠能力進行該類工作。

(a)

獲處長認可;

(b)

為教授在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時須遵守的必要安全措施而舉辦的;及

(c)

目的是確保受訓人士有足夠訓練並有足夠能力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

東主確保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是由有足夠能力的人進行的責任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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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主須確保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只由 —— (a) 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進行;或 (b) 正在接受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訓練的人,在一位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的監督下進行。 (2) 就本條而言,訓練 (training)指根據訓練課程提供的訓練或由東主提供的其他種類的訓練。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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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主須確保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只由 —— (a) 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進行;或 (b) 正在接受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訓練的人,在一位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的監督下進行。

(a)

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進行;或

(b)

正在接受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訓練的人,在一位年滿18歲及持有有效證書的人的監督下進行。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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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條而言,訓練 (training)指根據訓練課程提供的訓練或由東主提供的其他種類的訓練。

東主提供訓練課程的責任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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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東主須確保每名由其指派(不論直接或間接指派)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僱員均獲提供訓練課程。 (2) 如僱員在參加訓練課程後未能取得證書,有關東主須確保向該僱員提供另一次訓練課程。 (3) 如僱員持有有效證書,則東主無須就該僱員遵守第(1)款。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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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東主須確保每名由其指派(不論直接或間接指派)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僱員均獲提供訓練課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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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在參加訓練課程後未能取得證書,有關東主須確保向該僱員提供另一次訓練課程。

參加訓練課程的責任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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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第4(1)條提述的僱員持有有效證書,否則該僱員必須參加由東主提供的訓練課程。

出示證書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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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3(1)(a)條提述的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人在職業安全主任要求出示有效證書時,須向該主任出示其有效證書以供查閱。 (2) 任何人在根據第(1)款被要求出示有效證書時,如不能出示該證書,則須在有關主任規定的合理時間地點,出示該證書讓該主任查閱。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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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a)條提述的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人在職業安全主任要求出示有效證書時,須向該主任出示其有效證書以供查閱。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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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根據第(1)款被要求出示有效證書時,如不能出示該證書,則須在有關主任規定的合理時間地點,出示該證書讓該主任查閱。

罪行及罰則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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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主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2) 東主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3) 第4(1)條提述的僱員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4) 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6條,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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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主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3(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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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主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4(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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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提述的僱員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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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6條,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同類法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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