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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2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吹管 (blowpipe)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燃燒裝置︰分別輸入的燃氣及氧化氣體在該裝置內按適當比例混合,以產生所需的火焰供焊接或切割工作之用; 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 (gas welding and flame cutting)指在工業經營內以燃氣及氧化氣體於吹管內混合而產生的火焰進行的焊接或切割工作; 訓練課程 (training course)指符合以下條件的訓練課程 —— (a) 獲處長認可; (b) 為教授在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時須遵守的必要安全措施而舉辦的;及 (c) 目的是確保受訓人士有足夠訓練並有足夠能力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 證書 (certificate)指由訓練課程的主辦者發給某人的證書,證明該人曾憑藉參加目的在於提供訓練和使人有足夠能力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訓練課程,而經過訓練並有足夠能力進行該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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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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