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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結束)

章號
Cap. 430I
版本日期
條文數
5
第a條

按財政司司長所作建議,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須於1998年3月31日當日終結時結束;

第b條
第i條

基金所有款項,不論來自營運收入或來自現金資產,均即為資本投資基金的一部分;

第ii條

基金所有債務即由政府承擔;

第iii條

基金所有其他資產即轉撥回政府,並成為政府財產的一部分。

5 條

引用此法例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結束)》(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30I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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