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subLeg

保護兒童及少年(收容所)規例

章號
Cap. 213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必須先取得私人機構的管理當局同意才可宣布其為收容所

未取得私人機構的管理當局同意,不得宣布該私人機構為收容所。

第4條收容所及登記冊必須公開受檢查

所有收容所及任何依據本規例備存在收容所內的登記冊,須在任何合理時間,公開讓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其書面授權的人士檢查。

第5條處罰根據本條例羈留在收容所的人須按照經社會福利署署長批准的規則

除非有關的處罰、約束或懲戒已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批准的規則授權施加,否則不得向任何依據本條例被羈留在收容所的受監護人或被收容者施加任何處罰、約束或懲戒。

第6條將處罰記錄在適當的登記冊內

所有向依據本條例被羈留在收容所的任何受監護人或被收容者施加的處罰、約束或懲戒,均須記錄在備存於該收容所的適當登記冊內。

第7條社會福利署署長批准規則的權力

任何非完全以公帑維持的收容所的管理當局,如訂立任何規則,而該等規則乃關乎依據本條例被羈留在該收容所的受監護人或被收容者的福利、教育及控制事宜者,則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對該等規則加以認可。上文所載的權力,不得當作為授權訂立或批准任何不屬於父母可合法地向子女施加的處罰、約束或懲戒的規則。

第8條罰則

任何人違反本規例、或,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

第9條就本條例訂明的表格

列出的表格,是就本條例的施行而訂明的表格。

第0條
10 條

引用此法例

《保護兒童及少年(收容所)規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213A(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