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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5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5條

參加訓練課程的責任

第5條

除非第4(1)條提述的僱員持有有效證書,否則該僱員必須參加由東主提供的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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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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