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subLeg

安排指明(中國內地)(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第五議定書)令

章號
Cap. 112DH
版本日期
條文數
40
第shortTitle條

《安排指明(中國內地)(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第五議定書)令》

第1條
第2條釋義
第3條根據作出的宣布

(1) 為施行本條例,現宣布 —— (a) 已訂立載於《第五議定書》的安排;而

(b) 該等安排的生效是屬於有利的。

(2) 《第五議定書》的中文文本,載錄於中文文本。《第五議定書》的英文譯本,列於英文文本。

第1條
第a條

已訂立載於《第五議定書》的安排;而

第b條

該等安排的生效是屬於有利的。

第2條

《第五議定書》的中文文本,載錄於中文文本。《第五議定書》的英文譯本,列於英文文本。

第0條《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
第0條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修訂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及相關議定書,達成協議如下︰

第0條

取消《安排》序言,用下列表述代替:

第0條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進一步發展雙方的經濟關係,加強雙方稅收事務合作,亦為消除對所得的雙重徵稅,並防止通過逃避稅行為造成不徵稅或少徵稅(包括通過擇協避稅籌劃取得本安排規定的稅收優惠而使第三方稅收管轄區居民間接獲益的情況),達成協議如下:”

第0條

取消《安排》第四條第三款,用下列規定代替:

第0條

“三、由於第一款的規定,除個人以外,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人,雙方主管當局應在考慮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其註冊地或成立地以及其它相關因素的基礎上,盡力通過協商確定該人在適用本安排時應認為是哪一方的居民。如雙方主管當局未能就其居民身份達成一致意見,該人不能享受本安排規定的任何稅收優惠或減免,但雙方主管當局就其可享受本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達成一致意見的除外。”

第0條

一、取消《安排》第五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用下列規定代替:

第0條

“五、雖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除適用第六款的規定以外,當一人在一方代表企業進行活動時,經常性地訂立合同,或經常性地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而該企業不對相關按慣例訂立的合同做實質性修改),且相關合同:

第0條

以該企業的名義訂立;或

第0條

涉及該企業擁有或有權使用的財産的所有權轉讓或使用權授予;或

第0條

涉及由該企業提供服務,

第0條

該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一方設有常設機構,除非該人所進行的活動限於第四款所列活動,按照該款規定這些活動如果通過固定營業場所進行,不會導致該固定營業場所構成常設機構。

第0條

六、如果一人作為獨立代理人在一方進行營業,在該一方代表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且代理行為是其常規經營的一部分,則第五款應不適用。然而,如果一人專門或者幾乎專門代表一個或多個與其緊密關聯的企業進行活動,則不應認為該人是這些企業中任何一個的本款意義上的獨立代理人。”

第0條

二、在《安排》第五條中增加第八款,規定如下:

第0條

“八、就本條而言,基於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如果某人和某企業中的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者雙方被相同的人或企業控制,則應認定該人與該企業緊密關聯。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另一方超過50%的受益權益(如是公司的情況下,超過50%的表決權和公司股份價值,或者超過50%的公司受益股權權益),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該人和該企業超過50%的受益權益(如是公司的情況下,超過50%的表決權和公司股份價值,或者超過50%的公司受益股權權益),則應認定該人與該企業緊密關聯。”

第0條

取消《安排》第十三條第四款、《安排》議定書第二條和《安排》第二議定書第四條,並用下列規定代替《安排》第十三條第四款:

第0條

“四、一方居民轉讓股份或類似於股份的權益(如在合夥或信託中的權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轉讓行為前三年內的任一時間,這些股份或類似於股份的權益超過50%的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第六條所定義的位於另一方的不動産,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

第0條

一、取消《安排》第十四條第一款,用下列規定代替:

第0條

“一、除適用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附)、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它類似報酬,除在另一方從事受僱的活動以外,應僅在該一方徵稅。在另一方從事受僱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可以在該另一方徵稅。”

第0條

二、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規定:

第0條

一、任何受僱於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的個人是、或者在緊接前往另一方之前曾是該一方居民,主要是為了在該另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該另一方,對其由於從事上述教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中由其該一方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該僱主支付的部分,該另一方應在三年內免予徵稅,條件是該報酬應在該一方徵稅。

第0條

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三年”應自該個人因上述原因第一次到達該另一方之日,或本議定書第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開始適用之日中較後的一日,開始計算。

第0條

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不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為某人或某些人的私利從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第0條

取消《安排》第四議定書第四條,並在《安排》中增加下列規定:

第0條

雖有本安排其他條款的規定,如果在考慮了所有相關事實與情況後,可以合理地認定任何直接或間接帶來本安排優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獲得該優惠,則不得就相關所得給予該優惠,除非能夠確認在此等情況下給予該優惠符合本安排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

第0條

一、本議定書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0條

二、本議定書的規定應適用於:

第0條

在內地,在本議定書生效年度的次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0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本議定書生效年度的次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0條

下列代表,經正式授權,已在本議定書上簽字為證。

第0條

本議定書於2019年7月19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寫成。

第0條

[已簽署]

40 條

引用此法例

《安排指明(中國內地)(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第五議定書)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12DH(檢索日期:2026-07-07)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