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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2條

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人在根據第(1)款被要求出示有效證書時,如不能出示該證書,則須在有關主任規定的合理時間地點,出示該證書讓該主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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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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