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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商船(船東及其他人士責任)(噸位計算)(香港)令

章號
Cap. 434A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
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商船(船東及其他人士責任)(噸位計算)(香港)令》。

第2條總噸位的計算

就《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列於《1979年商船法令》(1979

c. 39

U.K.)第I部)及該法令第II部第5段而言,船舶的總噸位須按照《商船(噸位)規例》()計算。

第3條使用船舶量度的最佳可用證據

如在提出責任限額時,任何船舶的噸位仍未按照且不能按照予以確定,則在根據該條所提述的規例中各條計算該船舶的噸位時,須使用該船舶量度的最佳可用證據。

3 條

引用此法例

《商船(船東及其他人士責任)(噸位計算)(香港)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34A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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