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引稱
本命令可引稱為《商船(船東及其他人士責任)(噸位計算)(香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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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命令可引稱為《商船(船東及其他人士責任)(噸位計算)(香港)令》。
就《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列於《1979年商船法令》(1979
c. 39
U.K.)第I部)及該法令第II部第5段而言,船舶的總噸位須按照《商船(噸位)規例》()計算。
如在提出責任限額時,任何船舶的噸位仍未按照且不能按照予以確定,則在根據該條所提述的規例中各條計算該船舶的噸位時,須使用該船舶量度的最佳可用證據。
《商船(船東及其他人士責任)(噸位計算)(香港)令》(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4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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