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東主須確保每名由其指派(不論直接或間接指派)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僱員均獲提供訓練課程。
工廠及工業經營(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規例 第1條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東主須確保每名由其指派(不論直接或間接指派)進行氣體焊接及火焰切割工作的僱員均獲提供訓練課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